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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協約談變被動為主動 非行政機關身份或使聊效打折扣



消協約談制度來瞭

專傢建議,消協組織在約談過程中,可考慮與工商、司法等執法部門聯動,在必要時組織聯合約談,這將提高約談的嚴肅性與震懾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約談”成為“空談”

法治周末記者 趙晨熙

“約談”對於公眾來說並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

開發商囤房漲價,可能被住建部門約談;地方政府治理污染不力,可能被環保部門約談;今後,經營者因消費糾紛,也可能被消協組織約談。

2015年10月13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瞭《消協組織消費維權約談經營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約談辦法》)。

這是全國消協系統關於消費維權約談的第一個系統性指導文件,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北投區房屋借款

“此次中消協組織發佈的約談文件尚屬首次,可謂意義重大。”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劉俊海強調,消協約談制度的建立旨在更好地為消費者維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把處理消費糾紛的方式由“被動回應”變為“主動出擊”,值得為其“點贊”。

變被動為主動

中國消費者協會為什麼要出臺消費維權約談制度?

“要把處理消費糾紛的方式由‘被動處理’變成‘主動出擊’。”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信貸利率試算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祝禮如是回答道。

其實,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約談制度並非此次首創,此前中國消費者協會已約談過一些經營者。

法治周末記者註意到,僅以2014年為例,中國消費者協會就先後約談過阿裡巴巴[微博]、京東等十大電商,落實“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同時,也約談過尼康、寶馬[微博]、英菲尼迪、東風日產等多傢企業,敦促企業更好地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不過,董祝禮指出,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約談工作通常是當消費糾紛發生後再進行約談;而這次制定約談制度,更便於消協組織對消費者進行“前期保護”,而非等出瞭問題、有瞭投訴再去調解。

上述《約談辦法》詳細列舉瞭8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投訴或者有潛在群體投訴風險的;(二)發佈違法廣告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三)消費者投訴反映比較集中的、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四)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傾向,需要進行警示勸諭的;(五)比較試驗結果表明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存在問題可能對消費者引發潛在的危險的;(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而未采取的;(七)一些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八)其他一些需要約談的情形。

經營者出現上述8種情形之一,就將被消協列為約談對象。

劉俊海分析指出,此次《約談辦法》中把有潛在群體投訴風險、發佈違法廣告、誇大宣傳或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等情形都列在瞭被約談范圍之內,范圍之廣也充分表明瞭消協要對消費糾紛防患於未然的決心與態度。

劉俊海解釋稱,消費糾紛一般包含3個環節,即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救濟,此前的約談基本是以事後救濟為主,而此次建立的約談制度則把關口前移,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前到瞭事前預防的階段,可以化解很多潛在的糾紛風險,維持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部謝龍向媒體介紹,此次消費維權約談是指消協組織針對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等領域存在的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與經營者進行直接溝通交流、通報情況、聽取意見、研究辦法,指導經營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經營者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長效管理機制的行為。

“以前是消費者投訴之後才來進行處理,現在隻要發現一些潛在性的問題,就會跟經營者直接進行溝通。”謝龍說。

公益訴訟的“前置環節”

“消協建立約談制度是有必要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何山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約談制度的建立可以幫助消費者更好地維權,也可以視為是消協進一步創新瞭自身的維權職能。

何山坦言,雖然隨著新消法等法律的出臺,消費者維權狀況有瞭一定的改善,但整體狀況依舊不太樂觀。

由於買賣雙方在掌握信息、經濟實力等諸多方面都存在不對稱、不公平,因此“取證難、檢測難、責任認定難”一直成為阻礙消費者維權的“攔路虎”,即便維權成功也需要搭上大量時間、精力、財力,這使得很多人無奈選擇瞭放棄。

“由消費者協會主動代表廣大消費者對相關經營者提起約談,不但可以增加民眾維權的信心,降低維權難度,同時也比消費者單獨維權更具威懾力,將促使經營者重視並改正問題。”何山說。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微博]教授吳景明看來,消協約談制度的建立,還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約談制度可以作為今後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的一個“前置環節”。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瞭消協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而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職責。吳景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賦予消協這一權力,也符合國際慣例。

吳景明曾做過調研,像德國的消費者中心,在出現瞭相關消費糾紛事件後,都會先對相關經營者進行談話、調查,如果問題最終沒有改善,再提起訴訟,此前相關的調查談話等內容則可作為證據。

“此次消協的約談制度也是對此進行瞭借鑒。”吳景明指出,當前國傢鼓勵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如果一些糾紛能夠通過約談調解,讓經營者改正,而不必最終走上訴訟道路,也是在節約我國的司法資源。

吳景明還強調,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主要是針對已然發生的侵權行為;而此次建立的消費維權約談制度,則有傾向性地針對瞭存在群體性投訴或有潛在群體性投訴風險的經營行為,“可以說這兩者間形成瞭事前預防與事後救濟相輔相成的系統機制”。

如何保證約談“聊效”

據資料介紹,約談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一般是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范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法治周末記者註意到,約談制度始於2007年,最早應用於國土部門。當時是把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一是當面匯報情況,二要對違法用地造成的原因作出分析,問題出在哪裡,下一步該如何解決。

此後,各領域相繼開展瞭“約談”制度。

2010年年底,住建部便表示要對穩定房價工作做得不好的省、市政府進行約談;2011年3月,國傢發改委針對日化產品和方便面等將漲價的信息,約談瞭相關企業;去年以來到目前,環保部約談瞭20個地級以上城市的政府主要負責人……

不過,劉俊海指出,此次消協建立的約談制度與此前多領域開展的約談制度並不完全相同,因為消費者協會並不是行政機關,而是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但劉俊海覺得,消協作為消費者的“娘傢人”,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的信息很多,與其他行政機構相比,更加瞭解消費者面臨的問題以及消費者的核心訴求,同時能比較及時地掌握相關經營者和消費品的狀況。因此,消協的約談制度能夠更加及時和有針對性地為民眾維權帶來便利,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行政執法的有限性。

根據《約談辦法》規定,約談前消協向被約談單位送達函件,告知約談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被約談單位提交參加約談人員的回執;約談時至少有兩名消協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場,同時做好約談記錄,需載明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參加人員、約談事項等內容。

在有利於實現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消協組織視情況通過公眾媒體公佈約談內容。被約談單位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經營者應在合理期間內根據約談內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約談結束後,消協組織還將對被約談單位進行回訪,針對約談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

對於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不落實整改措施的經營者,根據《約談辦法》規定,消協將披露於公共媒體,將其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對侵害消費者權益事實清楚,且情節嚴重的,消協也將向社會發佈警示提示;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消協還將依法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雖然《約談辦法》的規定較為詳細,但在法治周末記者的隨機采訪中,一些民眾對消協的非行政機關“身份”產生瞭擔憂,他們擔心沒有執法權和缺乏強制力會使消協約談制度的“聊效”大打折扣。

對於民眾的擔心,劉俊海表示理解,但他強調,即便是行政部門的約談其實也並非具有強制效力。

“約談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種‘柔性’的治理手段。”劉俊海表示,經營者被約談,表明一些不法的侵權行為或違規行為已經得到瞭相關部門的重視,同時企業一旦被約談,往往都會被媒體曝光,這將加大日後社會對其監督的力度,同時對企業信譽也有極大的影響。因此,約談制度雖然不具有強制力,但被約談的企業大多會給予重視,並積極進行整改。

“如果在消協約談後,涉事經營者仍不整改問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被進一步侵害,消協還可以就此提起公益訴訟,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劉俊海說。

吳景明對此表示認同。他指出,法律賦予消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可以看作是消協約談制度的“堅實後盾”,這一法律程序將極大提升消協約談制度的威懾力。

“約談制度日後可以作為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前置條件之一,但不是必要條件。”吳景明建議,隨著消協約談制度的正式建立,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文件,可以考慮將約談制度加入其中,強化約談制度的效力。

吳景明同時建議,消協組織在約談過程中,可考慮與工商、司法等執法部門聯動,在必要時組織聯合約談,這將提高約談的嚴肅性與震懾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約談”成為“空談”。

劉俊海則更希望廣大企業能夠首先從自身做起,註重企業信譽,賺取合法正當的利益,避免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而一旦出現問題,應及時配合消協的約談,盡快改正。(來源:法治周末)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021/065723531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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